離婚分身家的大原則:何謂「家庭資產」?
那麼,這個「家庭資產」大餅究竟包括了什麼?
- 💰 銀行儲蓄與現金:所有本地及海外的銀行戶口結餘。
- 📈 股票、基金與投資:任何形式的證券、債券或投資工具。
- 📄 保險單: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計劃。
- 🚗 汽車及貴重財物:包括車輛、珠寶、藝術品等。
- 💼 公司股份與商業利益:如持有公司股權或業務權益。
法院的核心目標是達致「公平」。這意味著,即使物業只在丈夫名下,但妻子若作為全職家庭主婦,多年來對家庭的「無償貢獻」(例如照顧子女、打理家務),同樣會被法庭視為對家庭資產的貢獻。因此,她絕對有權利分得該物業的部分權益。反之,即使是聯名物業,最終分配也未必是刻板的五五對分。
層樓業權誰屬?法院分配物業的3大常見命令
在釐清了「家庭資產」的概念後,法庭會根據具體情況,平衡各方利益,頒下關於物業的財產分配命令。簡單來說,處理「層樓點分」這個燙手山芋,法庭通常有三道板斧:
⚖️ 命令一:下令出售物業,瓜分收益
這是最「乾脆」的做法。法庭會命令將物業出售,然後將售後所得的款項,按照法庭裁定的比例分配給雙方。如果雙方能自行就分配比例達成共識,當然最理想。若無法達成協議,法庭便會介入,參考雙方的財務狀況、對家庭的貢獻、未來需要等因素,作出一個它認為公平的裁決。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讓雙方都能獲得一筆現金,徹底斬斷在物業上的聯繫,方便各自重新開始。
👨👩👧 命令二:業權轉讓,保障子女居住權
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個案中,法庭的首要考慮點往往是「子女的福祉」(Welfare of the Children)。如果子女的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(例如母親),即使原本的物業由另一方(例如父親)單獨持有,法庭極有可能為了保障子女能繼續在熟悉的環境中穩定生活,而下令將物業的全部或部分業權轉讓給撫養方。這並非「便宜」了誰,而是法律將子女的居住需要放在了首位。
⏳ 命令三:維持聯名持有,待特定時機再處理
在某些情況下,立即出售或轉讓物業並非最佳選擇。例如,雙方都同意讓子女居住至成年,或者市場環境不佳,不宜賣樓。此時,法庭可能裁定雙方繼續以聯名方式持有物業,但會附帶明確的條款,指明在何種「觸發事件」(Triggering Event)發生時,必須出售物業。常見的觸發事件包括:
- 子女年滿18歲或完成大學學業。
-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再婚。
- 其中一方逝世。
當這些事件發生後,物業便會被出售,收益再按原先的判決比例分配。
影響法庭判決的7大關鍵因素(離婚層樓點分)
法庭在決定如何「分身家」和「分層樓」時,並非隨心所欲,而是嚴格遵循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》第7條所列出的一系列考慮因素。了解這些因素,有助於預測法庭可能的判決方向。
關鍵因素 | 法庭考量重點 | 實際例子 |
---|---|---|
1. 謀生能力與財產 | 雙方目前及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、賺錢能力、物業及其他經濟資源。 | 若一方為高薪專業人士,另一方為家庭主婦,法庭會傾向多分資產予後者,以助其過渡。 |
2. 經濟需要與責任 | 雙方目前及可預見的將來的經濟需要、義務及責任。 | 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,其居住及生活開支需要會被重點考慮。 |
3. 婚姻期間生活水平 | 家庭在婚姻破裂前享有的生活水平。法庭會盡力確保雙方(尤其是弱勢方)生活水平不會因離婚而大幅下滑。 | 若婚姻期間生活優渥,贍養費或資產分配額度可能會相應提高。 |
4. 年齡與婚姻長短 | 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。 | 對於長期婚姻(如超過15年),資產傾向於更平均的分配。若一方年紀較大,難以重投職場,也會獲更多保障。 |
5. 身體或精神殘障 | 任何一方的身體或精神上的殘障。 | 若一方因健康問題影響工作能力,法庭會給予額外的財務支援。 |
6. 對家庭的貢獻 | 包括賺錢養家,也包括照顧家庭、打理家務等非經濟貢獻。 | 全職主婦對家庭的貢獻與在外工作的配偶同等重要,這是現代家事法的核心原則。 |
7. 行為(Conduct) | 只有在一方的行為極其惡劣且影響到財政狀況時(如不當地轉移或浪費資產),才會被納入考慮。一般的通姦或性格不合,通常不影響財產分配。 | 如一方在離婚前夕將大額資產轉移至第三者名下,法庭可能會從其應佔份額中扣除相應數額。 |
「父母干涉」與「暗中賣樓」?離婚物業的特殊情況處理
除了上述基本原則,離婚過程中的物業處理還可能遇到一些特殊且棘手的情況,需要特別留意。
💰 情境一:首期由父母支付,該筆款項如何處理?
這種情況在香港非常普遍。假設夫婦二人買入一層價值800萬的物業,其中200萬首期由男方父母支付。離婚時,這200萬會如何計算?
法律上,這筆款項可能被視為男方父母對兒子的「贈與」,或是「借貸」,也可能構成「歸復信託」(Resulting Trust)。如果是贈與給兒子個人,可能會被視為男方的個人貢獻;如果是贈與給夫婦二人,則成為家庭資產。如果是借貸,則需從資產總值中扣除。最關鍵的是,如果能證明這筆錢的初衷是為了讓父母在物業中佔有一定權益(即歸復信託),那麼在分割財產時,必須先將這部分權益「歸還」給父母,餘下的部分才屬於夫妻的家庭資產。因此,保留當時的銀行轉帳記錄、借貸協議等證據至關重要。
🤫 情境二:其中一方擅自賣樓,交易有效嗎?
如果物業是聯名持有,賣樓必須雙方簽署買賣合約,單方面無法成事。但如果物業只在一方名下(例如丈夫),他理論上可以獨自出售。但若另一方(妻子)已向法庭申請展開附屬濟助程序(Ancillary Relief),並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了相關的通知(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ceed),這就等於向全世界宣告此物業正涉及婚姻訴訟。
在這種情況下,任何買家在查冊時都會看到這個「轇轕」,通常不會冒險購入。如果丈夫在妻子登記通知前就「暗中」賣樓,而妻子能證明丈夫此舉是為了惡意轉移資產以逃避財產分配,法庭有權推翻該宗交易。曾有案例,丈夫將物業低價轉讓給親人,最終被法庭裁定為無效交易。
準買家必讀:如何識別及應對「婚姻訴訟物業」?
對於市場上的準買家而言,如果不慎購入涉及婚姻訴訟的物業,可能會陷入意想不到的麻煩。因此,學會識別和避險是必修課。
🔍 第一步:善用查冊,辨識轇轕
在簽署任何臨時買賣合約前,必須委託律師進行土地查冊(Land Search)。重點留意土地登記冊(Land Register)上的「物業涉及的轇轕」(Incumbrances)一欄。如果出現以下字句,就要亮起紅燈:
這段法律術語明確表示,該物業的業權人之一正就此物業申請附屬濟助,即它已成為離婚財產分配的爭議點。
⚠️ 第二步:了解「送契樓」風險,避免按揭陷阱
在離婚案中,如果法庭命令一方將業權「無償轉讓」給另一方,這種物業在性質上就等同於「送契樓」(Deed of Gift)。送契樓存在一個重大隱憂:如果原業主(送贈方)在轉讓後的五年內破產,其破產管理官有權向法庭申請,將該次轉讓視為無效,從而追回物業用以償還債務。
正因如此,銀行對送契樓的按揭申請極為審慎,甚至會直接拒絕。即使銀行願意承造按揭,通常也要求距離送契日期已超過五年,以確保風險解除。因此,買家若考慮購入這類由離婚判令轉名的物業,必須清楚了解其送契性質,並確認銀行的按揭取態,否則可能面臨撻訂的風險。
擴展FAQ:離婚分身家常見問題
- 1. 聯名物業,離婚時必定是一人一半嗎?
- 不一定。聯名持有只是起點,法庭仍會全面審視上述的7大因素。例如,即使是聯名,但其中一方負責了全部首期和供款,而另一方對家庭無其他貢獻(極端情況),法庭判決的比例就可能遠超50/50。公平原則凌駕於業權形式。
- 2. 婚前購入的物業,離婚時需要分給對方嗎?
- 這是一個複雜問題。一般來說,婚前個人資產不屬於家庭資產。但是,如果這間婚前物業在婚後長時間被用作家庭居所,或者婚姻持續時間很長,導致雙方資產已深度融合,法庭仍有可能將其部分價值納入家庭資產一併考慮,特別是當另一方的需要無法從其他婚內資產中得到滿足時。
- 3. 我負責供樓的貢獻較大,分身家時會多分一些嗎?
- 會的,直接的財務貢獻是法庭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。但切記,法庭同時會衡量另一方非財務的貢獻,如照顧家庭。不能簡單地用「誰供樓多,誰就分得多」的公式來計算。法庭會將雙方的金錢和非金錢貢獻放在天秤上,力求平衡。
- 4. 離婚一定要上法庭處理層樓問題嗎?可以自行協商嗎?
- 當然可以!自行協商是法庭最鼓勵的方式。雙方可以透過律師協商,或尋求家事調解服務,達成一份雙方都同意的「和解協議」(Settlement Agreement)。這份協議可以涵蓋所有財產、贍養費及子女安排。達成協議後,再交由法庭頒布為同意令(Consent Order),其法律效力與法官判決無異。這樣做不僅省時省錢,更能減少雙方的對立和精神壓力。
結論
總括而言,「離婚分身家層樓點分」這個問題,並無一個適用於所有人的標準答案。香港的家事法以「公平」為最高原則,超越了樓契上冰冷的文字。法庭會鉅細無遺地審視婚姻的全局,包括雙方的貢獻、需要及未來,以作出最合適的裁決。無論是正在面對離婚的夫婦,還是有意置業的準買家,深入了解相關的法律原則、程序和潛在風險,都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。在作出任何重大決定前,尋求專業的法律和財務意見,永遠是明智的第一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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