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咗保障香港打工仔,勞工法例規定,老闆要向被辭退合資格員工支付「長期服務金」(Long Service Payment,簡稱LSP)。咁呢個長期服務金同「遣散費」又有乜分別?應該點計數?有冇限額?今日講經MAN就嚟逐樣拆解,連埋常見問題都一次過幫你解答,打工仔記得 bookmark 呢篇文,必要時拎返出嚟查!
長期服務金 vs 遣散費有咩分別?
喺《僱傭條例》第11章入面提到,老闆有責任支付「長期服務金」或者「遣散費」,但係兩者唔同,主要睇你受僱時間同解僱原因:
長期服務金:你喺公司做滿 5年或以上,又符合指定條件(下文有詳列),就可以攞呢筆錢。
遣散費:只需做滿 2年,但係因裁員、公司結業或者縮減工作量被解僱先攞到。
記住!長期服務金同遣散費係唔可以同時攞,即係二揀一,唔好以為自己攞晒咁威呀!
【懶人計數法】長期服務金應該點計?
長期服務金計算公式
其實計長期服務金唔難,但要睇返你支薪模式(即喺月薪定日薪):
支薪模式 | 長期服務金計算方式 |
月薪(固定或非固定皆適用) | 最後1個月全月的工資 x ⅔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;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 x ⅔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*可自行選用其中一種方法計算,而總額不得超過港元$22,500 |
日薪 | 最後30個正常工作天的18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*可自行挑選任何18天工資計算,而總額不得超過港元$15,000 |
*以上列表參考自勞工處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相關文件
可追溯的服務年數與總額上限概覽
服務年資簡單嚟講就係你喺一間公司正式受僱嘅總時期。呢個年資會直接影響到長期服務金嘅計算數目!點解咁緊要?因為係計算公式入面,年資愈多,長期服務金愈高。
終止僱傭合約日期 | 可追溯的服務年數 | 款額上限 |
1995年1月20日 至 1995年9月30日 | 25 | $210,000 |
1995年10月1日 至 1996年9月30日 | 27 | $230,000 |
1996年10月1日 至 1997年9月30日 | 29 | $250,000 |
1997年10月1日 至 1998年9月30日 | 31 | $270,000 |
1998年10月1日 至 1999年9月30日 | 33 | $290,000 |
1999年10月1日 至 2000年9月30日 | 35 | $310,000 |
2000年10月1日 至 2001年9月30日 | 37 | $330,000 |
2001年10月1日 至 2002年9月30日 | 39 | $350,000 |
2002年10月1日 至 2003年9月30日 | 41 | $370,000 |
2003年10月1日 至 2004年9月30日 | 43 | $390,000* |
2004年10月1日及以後 | 全部 | $390,000 |
*但凡在2003年10月1日或之後終止僱傭合約,僱主最多需支付的長期服務金為港元$390,000。
計算例子(月薪)
假設:阿明離職前月薪 $15,000,喺公司做咗45年,長期服務金可以咁計:
$15,000 × 2/3 × (41 + 4/2) = $370,000(因為條例規定,上限 $370,000)。
最後一年不足一年點計?
受僱年資如果有 唔夠一年,要按比例計。
例如:某員工最後做咗7個月,咁計法喺: $20,000 × 2/3 × (33 + 213/365)。
申請長期服務金嘅資格?
要攞長期服務金,先要符合以下條件:
1. 你做滿 5年;
2. 並非因嚴重過失或裁員被炒;
3. 合約期滿但冇續約;
4. 工作期間死亡;
5. 因健康理由辭職;
6. 65歲或以上自願辭職。
如果因為「裁員」被解僱,只能攞遣散費。
強積金對沖搞掂?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主可以用強積金對沖機制抵銷部分長期服務金。不過,對沖額有限制:
- 如果僱主供款夠多,可以直接抵;
- 不夠嘅話,僱主要補差額俾員工。
注意! 強積金對沖機制會喺 2025年5月1日 正式取消!到時老闆就真係要乖乖掏錢支付。
長期服務金常見問題逐個答
自己辭職都可以攞?
得,但要有合理原因,例如 健康問題 或 65歲或以上 自願離職先得。
老闆拒絕俾長期服務金,點算?
即刻搵勞資關係科幫手,佢哋可以幫你追討!
在職期間死亡仲攞唔攞到?
可以!但家屬要喺30日內申請。
外傭解約需要支付長期服務金?
需要,計法同普通員工一樣。
講經MAN貼士
有得攞就攞,不過計清楚條數,搵勞工處查實自己嘅權益,打工仔記住唔好蝕底呀!